(2015)峡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曾根花、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亮,曾扬军,曾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旭亮,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曾扬军,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曾苏妹,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系曾扬军妻子。申请执行人陈旭亮与被执行人曾扬军、曾苏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扬军、曾苏妹过户产权证号为(峡房权证水边字第××号)的房屋一套及支付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房屋过户完毕,剩余30550元未执行到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曾扬军、曾苏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且不受申请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王 鸿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