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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中行初字第00031号原告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洋,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寒松、宋雄伟,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飞云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育英,区长。委托代理人陈钢,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程飞,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对其被拆除房屋予以补偿的答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德洋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寒松;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陈钢、陈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是针对西塞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2015年2月4日的信访答复函提起的诉讼,但该函件是就该公司于2001年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数额所作出的答复,且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原黄石市石灰窑区人民政府)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得了拆迁许可证,故对本案的处理仍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此规定先行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而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蓓审判员 刘桂梅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安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