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唐梦娇与国庆尊、姜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梦娇,国庆尊,姜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632号申请执行人:唐梦娇,女,汉族。被执行人:国庆尊,男,汉族。被执行人:姜洪平,女,满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3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金额包括:本金285104.71元、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6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张  长  斌执行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