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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2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夏某与朱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朱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798号原告:夏某,女,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叶苏,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朱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