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潘文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潘文明,周淑梅,赵学刚,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9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1幢1-1、2-1,组织机构代码68392113-1。负责人唐莉,支行行长。被告潘文明,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淑梅,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赵学刚,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70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0874-2。法定代表人彭小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被告潘文明、周淑梅、赵学刚、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227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