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天多与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多,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杨天多,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法定代表人潘少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天多与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93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38625元、执行费7415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谭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