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仪民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张某某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3122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刘征斌,仪陇县方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组织机构代码:75662127-X。负责人:曹建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国华,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椿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