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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3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3100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06年2月2日生育女儿吴某某。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沟通少未建立起感情,被告无责任心,对家庭和女儿不尽义务,经常赌博,没钱就找原告,对原告甚至拳脚相加。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原告为了家庭和谐一再对被告忍让,希望其能改过自新。但被告一直不思悔改,原告于2015年1月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丝毫的好转,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吴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阳光时代小区房屋归原告及女儿居住并所有。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某辩称,被告愿意改掉以前所有不好的坏毛病,从今往后家里及孩子的经济开支均由被告来负责,为了孩子希望原告给予自己机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2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某,现系东城二小三年级学生。2014年3月底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2015年1月20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3月16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5年10月20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原、被告共同购置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阳光时代小区B座6层606房屋一套(面积90.5平方米)。庭审中,本院对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2015)灞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已长达十年之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婚生女尚年幼,从组建家庭的不易及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原、被告双方若能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大可通过努力化解矛盾,修复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若将言语化为实际行动在生活上多加体贴爱护原告及多加照顾女儿,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另1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