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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特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光县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光县,蔡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特字第87号申请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耿耿,系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慕钱,系该银行职员。被申请人:黄光县。被申请人:蔡顺利。申请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苍南农商银行)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梦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苍南农商银行称,201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黄光县、蔡顺利与申请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黄光县、蔡顺利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239号房屋为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期间向申请人最高融资(包括贷款)限额为158万元提供抵押。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上述抵押物进行了登记。2014年9月30日,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10万元,约定月利率7.25‰,计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次日为付息日;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加收50%,未按期支付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且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本息等。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9月28日,浙江申泰印刷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息1108396.65元。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裁定:对被申请人黄光县、蔡顺利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239号房屋准予采取变卖、拍卖等方式变价,申请人对变价所得款项在158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执行费、拍卖费等优先受偿。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的异议期内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申请人黄光县、蔡顺利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239号房屋为债权设定抵押并经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申请人对抵押物的变卖或拍卖所得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经依约发放贷款,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义务,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光县、蔡顺利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239号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158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9510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黄光县、蔡顺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本院提出异议。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甚或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方少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