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夏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夏某,邮寄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泉旺头村8组夏春艳转夏某收。被执行人朱某,电话:。关于夏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皋搬民初字第0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60元,案件受理费9063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