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59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妹霞与翁玉金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妹霞,翁玉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976-3号原告:吴妹霞,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翁玉金,曾用名翁玉进,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案外人:吴宝荣,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案外人:吴大货,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案外人:吴斌,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妹霞与被告翁玉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妹霞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融民初字第597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翁玉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4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吴宝荣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邵武市的房产,查封期间该房产由案外人吴宝荣负责保管。三、查封案外人吴大货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邵武市的房产,查封期间该房产由案外人吴大货负责保管。四、查封案外人吴斌所有的的房产,查封期间该房产由案外人吴斌负责保管。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597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0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吴妹霞申请解除其所提供的案外人吴宝荣、吴大货、吴斌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吴妹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吴宝荣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邵武市的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吴大货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邵武市的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案外人吴斌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邵武市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步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