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正云与伍德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云,伍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44号申请执行人马正云,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伍德俊,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马正云与被执行人伍德俊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2015)泾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伍德俊买卖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8.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撤销申请。经审查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其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马正云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禹万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白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