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淡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849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淡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住址不详,原告贺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贺某某。审 判 长 徐 萌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人民陪审员 兰晓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泽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