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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淡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849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淡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住址不详,原告贺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贺某某。审 判 长  徐 萌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人民陪审员  兰晓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泽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