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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文忠诉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忠,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初字第54号原告贾文忠,男,汉族。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王剑波,男,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祯,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5200810872262。委托代理人张文杰,男,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豆腐营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忠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贾文忠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文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文忠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靖文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人民陪审员  邢春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