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艾争明与黄超湘、谭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争明,黄超湘,谭红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989号原告艾争明,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肖赟,湖南省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超湘,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谭红辉,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艾争明与被告黄超湘、谭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育君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韬担任记录。原告艾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超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红辉到庭后拒不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争明诉称:原告艾争明与被告黄超湘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14日,被告黄超湘因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被告黄超湘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见证人黄旭光在借条上签名。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黄超湘催收借款,但被告黄超湘以种种借口拖延。另被告谭红辉系被告黄超湘之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黄超湘未应诉,也未作答辩。被告谭红辉辩称:对借款不知情,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艾争明与被告黄超湘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14日,被告黄超湘因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黄超湘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见证人黄旭光在借条上签名。另查明被告谭红辉系被告黄超湘之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原告向两被告催收未果后,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借条、证人证言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黄超湘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被告黄超湘依法负有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黄超湘、谭红辉返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借款利息,因借条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应当计算逾期利息,故对该部分利息,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超湘、谭红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艾争明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被告黄超湘、谭红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育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