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剑星,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孙善伟,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娇娇,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任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