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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敬贤与樊玲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贤,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王敬贤。被执行人樊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敬贤与被执行人樊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一终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杨亚飞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崔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