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霞与刘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148号申请执行人王霞被执行人刘波本院在执行王霞与刘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波经本院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焦众证民字第5870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