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申请执行喻龙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喻龙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负责人袁连春,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斌,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喻龙兴,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喻龙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绵竹市公证处(2015)竹证字第88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7963.81元及利息2657.8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喻龙兴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7963.81元及利息2657.84元,共计30621.65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当庭支付3000.00元,余款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2000.00元,2016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剩余本息;2、本案征收执行费360.00元,由被执行人喻龙兴承担。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定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