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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国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418号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国具,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李建平,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国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以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杜 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