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伦、谢秀与重庆市德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吴伦,重庆德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022号原告谢秀,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吴伦,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谢秀(系吴伦的妻子),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德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6幢3-1,组织机构代码55677372-X。法定代表人寇晓军,重庆德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芹琴,女,重庆德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冯亮,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秀、吴伦与被告重庆德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秀、吴伦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秀、吴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谢秀、吴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秀、吴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谢秀、吴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龚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