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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0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义民与王亮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民,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2405号申请执行人刘义民,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王亮,男,蒙古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刘义民与被执行人王亮交通肇事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中刑二终第4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义民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南执字第024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李世君执行员  周永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