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林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王长顺、王淑文、高永志、刘影、高彦臣、王玉兰、王显龙、刘春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王长顺,王淑文,高彦臣,王玉兰,高永志,刘影,王显龙,刘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林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玉杰。委托代理人史东明。委托代理人辛维君。被执行人王长顺,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淑文。被执行人王淑文,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彦臣,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兰,女,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彦臣。被执行人高永志,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彦臣。被执行人刘影,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彦臣。被执行人王显龙,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彦臣。被执行人刘春玲,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彦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林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长顺、王淑文、高永志、刘影、高彦臣、王玉兰、王显龙、刘春玲均为农民,以耕种土地为生,因所耕种的土地近几年遭受自然灾害,所种植的农作物造成严重减产,致使其生活贫困。已暂时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林区基层法院(2015)铁林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长奇审判员 郭俊鹏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郭天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