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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常熟市招商城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浩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招商城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浩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878号原告常熟市招商城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东路1号中盈广场4号楼310室。法定代表人沈俭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敏炯,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浩峰。原告常熟市招商城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浩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招商城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结欠的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290.4元(含代收代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浩峰给付原告常熟市招商城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含代收代缴)229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浩峰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黄丽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