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做工作,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伟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肖志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