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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17号原告郭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吴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