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17号原告郭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吴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