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15-3772许志刚判离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刚,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72号原告:许志刚,被告:邱兰,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许离婚。本案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虽然其提交的村委会证明仅证实被告2005年9月至今未在户籍地居住,不能证实被告2007年至今下落不明,但原告提交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及其邻居魏德华、张吉祥证言,以及原被告之子许碧勇的陈述,证实被告2007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分居多年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许志刚要求与被告邱兰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二、双方婚生子许碧勇由原告许志刚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许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冷玫审判员  刘军审判员  王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