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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福兴饲料厂与郑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福兴饲料厂,郑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456号原告龙海市福兴饲料厂,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福河村。组织机构代码15663359-2。法定代表人徐建云,厂长。被告郑惠勇,男,约46岁,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福兴饲料厂与被告郑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饲料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福兴饲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海市福兴饲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郭天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