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1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苑娃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1284-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苑娃罚金一案中,经查:苑娃的刑期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现在服刑中,经本院调查取证。其被执行人苑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