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志宏诉肖金萍、王景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宏,肖金萍,王景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3362号原告李志宏。被告肖金萍。被告王景川。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志宏诉被告肖金萍、王景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西充县公安局晋城派出所于2015年8月13日已对肖金萍合同诈骗案以西公(晋城)立字第(2015)1032号立案侦查,而本案原告所诉与肖金萍合同诈骗案均系同一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宏的起诉;案件移送西充县公安局。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宏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