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程磊诉被告河南省商储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磊,河南省商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270号原告程磊,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刘学磊,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峰杰,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商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货站街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磊诉被告河南省商储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磊于2015年12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磊负担。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付保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