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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故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东南屯村卫生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东南屯村卫生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东南屯村卫生室。负责人:苏庆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东南屯村卫生室为执行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执字第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袁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