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杰锋与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少峰村七组、刘佳国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锋,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少峰村七组,刘佳国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黄杰锋。委托代理人黄俊峰(系原告黄杰锋哥哥),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少峰村七组。代表人刘家春。被告刘佳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锋诉被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少峰村七组、刘佳国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杰锋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杰锋自愿撤回对被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少峰村七组、刘佳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杰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黄杰锋负担。审 判 长 杨敦中审 判 员 王国泰人民陪审员 张法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振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