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法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锡霞与张卫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锡霞,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崔锡霞,女,汉族,1972年11月23日生。被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2014)光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卫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剩余债权数3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灵胜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王骁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汪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