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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冉树华与赵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树华,赵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368号原告冉树华,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宗小琼,重庆星空(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立威,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树华与被告赵立威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树华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冉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钰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