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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薛保江与王海昌、殷俊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保江,王海昌、殷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薛保江。被执行人:王海昌、殷俊英。薛保江诉王海昌、殷俊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该案终结执行。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赵贵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