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薛保江与王海昌、殷俊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保江,王海昌、殷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薛保江。被执行人:王海昌、殷俊英。薛保江诉王海昌、殷俊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该案终结执行。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赵贵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