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佩涛与唐河县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佩涛,唐河县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陈佩涛,男,生于1991年1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向民,系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河县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记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达、张金雷,系公司公司委托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佩涛与被告唐河县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佩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佩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佩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 彦审判员 唐念存审判员 陈东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常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