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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开兰与大丰华曙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兰,大丰华曙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180号申请执行人王开兰。被执行人大丰华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东郊竹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东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开兰与被执行人大丰华曙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丰华曙药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许 继 东审判员 吴 晓 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宗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