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国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南京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唐学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红辉,男,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李国平,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原告南京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物业公司)与被告李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378.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47.5元,公摊水电费9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骆菊杰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名城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勇、何红辉、被告李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自2014年6月1日,原告名城物业公司受南京市高淳区波西塔诺东郡小区的开发商江苏越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选聘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商,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009年12月17日,被告作为波西塔诺东郡小区20栋301室(建筑面积为131.91平方米)的业主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与该小区开发商江苏越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5元收取。被告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未向原告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另查,案涉小区的垃圾处理费没有在缴纳水费中代扣代缴。以上费用经原告催讨无果,引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378.5元,公摊水电费9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47.5元,合计15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国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骆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