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尧民初字第4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卫洁诉王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洁,王文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4049号原告卫洁,女,1968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军,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系原告配偶。被告王文菊,女,1969年出生。原告卫洁与被告王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卫洁委托代理人李晓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洁诉称,2013年12月19日前,被告王文菊陆续向原告借款250万元,之后被告又陆续归还,双方于2015年2月10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3月25日全部归还,如不能归还,责任自负。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王文菊仍拒不还款,经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2分计算,从2015年3月26日起算;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递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13年12月19日被告王文菊向原告出具借据,今借到卫洁现金三百万元整;证据二、2015年2月10日被告王文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证明截止2015年3月25日,王文菊共借卫洁人民币壹佰三十万元整,保证于2015年3月25日全部还完,否则责任自负。被告王文菊未有递交答辩状,亦未递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被告王文菊向原告卫洁借款300万元,并出具了欠据,后被告王文菊陆续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至2015年2月10日被告王文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截止2015年1月15日共欠原告卫洁130万元,并保证于2015年3月25日前还清。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130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鉴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至本院无法进行调解,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2015年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保证于2015年3月25日还清130万元,否则责任自负。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还款计划,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一节,双方未有约定,自2015年3月26日计算较妥。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卫洁13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文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长青人民陪审员 李根旺人民陪审员 杨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卫 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