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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寿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长庆与张月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庆,张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寿执字第1037号申请人郑长庆,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村民。被执行人张月胜,寿光市台头镇三座楼村,村民。申请人郑长庆与被执行人张月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郑长庆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寿丰民一初字6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