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957-3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升联城购物广场与郭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升联城购物广场,郭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957-3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升联城购物广场。经营者:周钢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栋。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升联城购物广场因与被上诉人郭栋买卖合同纠纷十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539-15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十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十案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升联城购物广场的住所地及本十案的合同履行地均在深圳市龙岗区,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十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各案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