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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孙凤仙与纪翠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仙,纪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2134��申请执行人孙凤仙,农民。被执行人纪翠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凤仙与被执行人纪翠香(2015)蓟民二初字第209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及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2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陈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