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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行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赵建新与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初字第218号原告赵建新。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朱建军,市长。第三人赵欣宏。原告赵建新诉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赵欣宏土地行政登记管理(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建新自愿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建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新负担。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钟雪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