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铁中辖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莫学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莫学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铁中辖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挺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学升,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壮族。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5)济铁商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工程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之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本案由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对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国代理审判员 胡 珂代理审判员 潘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