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解福川与重庆黄和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福川,重庆黄和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代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350号原告解福川,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高田坎村8组4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809261616。被告重庆黄和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266号春风与胡1号商业第三层30号至3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黄代玉。被告黄代玉,女,汉族,1981年6月27日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石豪镇罗李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8106027423。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福川诉被告重庆黄和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代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福川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解福川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元甲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