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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卜玉芝诉孙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玉芝,孙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卜玉芝,女,194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孙宝生,男,195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卜玉芝诉孙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孙宝生于2012年1月起每月30日给付原告500元。至给付完毕止。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8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闫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