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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永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张永芬,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盐城市飞翔物流有限公司,张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2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负责人周园,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明,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芬,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利国,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业江,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正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思宇、陆登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卢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思宇、陆登登,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飞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炜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钊,居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盐城市飞翔物流有限公司、张永芬、张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1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其文审判员  季明丽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宋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