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立鹏与张芙铭、山东庆云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鹏,张芙铭,山东庆云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799号原告张立鹏,男,汉族,1990年12月1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宋雪峰,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芙铭,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山东庆云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法定代表人张芙铭,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立鹏诉被告张芙铭、山东庆云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4800元及保全费34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