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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汽开执补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国新与庞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新,庞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汽开执补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庞海洋,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长汽开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3月21日在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在执行期间,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长汽开执补字第4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杰审 判 员  孟 珍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原 航 来源:百度搜索“”